- 海關總署56號公告解讀【轉自海關發布】
- 2018.05.11
為確保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的順利推進,切實加強海關對水運和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物品的管理,規范數據申報傳輸,海關總署于2017年11月公布了2017年56號公告,對運輸工具、艙單監管相關事項進行了調整。該公告將于2018年6月1日正式實施。下面請先看一下公告原文,然后小編就大家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解讀一下吧。
一、時限!時限!時限!
公告第三條明確將開啟水空艙單管理系統傳輸時限開關,這是交流中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為什么說艙單傳輸時限的問題如此重要呢,這是因為時限開關的開啟將給整個行業帶來革命性變化,由此開啟艙單規范傳輸的新時代。
(一)艙單傳輸時限的具體規定
由于本公告同時廢止了2014年70號公告,因此傳輸時限規定以172號令為準,小編梳理了一下,具體規定有:
原始艙單:集裝箱船應于裝船的24小時以前,非集裝箱船舶應于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傳輸主要數據。應在進境貨物、物品運抵目的港以前向海關傳輸原始艙單其他數據。
預配艙單:應在報關前向海關傳輸主要數據。在海關接受主要數據傳輸后,集裝箱船舶應在裝船的24小時以前,非集裝箱船舶應在在開始裝載貨物、物品的2小時以前向海關傳輸預配艙單其他數據。
(二)超過規定時限后艙單還能傳輸么?
按照目前海關艙單系統設置,超過規定時限后,系統還是可以接受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傳輸的,但數據報文必須要由海關關員進行人工審核后才可以入庫哦。
(三)超過規定時限后艙單數據還能變更么?
時限開關開啟后,按照172號令第四章的規定,艙單傳輸人可以在原始艙單和預配艙單規定的傳輸時限以前直接予以變更,貨物、物品已經報關的除外。在這種情況下艙單變更報文是不需要海關進行人工審核的。
超過規定時限后申請變更原始、預配艙單數據的,變更報文要轉海關人工審核。而且除了172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四種免責情形以外,其他的情形必須要按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后才可以進行變更了。
(四)怎樣判斷艙單傳輸是否符合規定時限?
艙單系統會自動將“報文接受時間”與原始、預配艙單報文里的“貨物裝載運輸工具時間”、“運輸工具抵達關境內第一個目的港的日期和時間”等字段進行邏輯比對,判斷時間差是否符合時限規定。注意不是運輸工具動態的時間哦。
二、填制數據項調整啦!!!
公告的第五條主要是對原始、預配艙單的部分傳輸數據項進行了調整,調整后的艙單結構將更為完整,數據傳輸也將更加規范。
(一)看起來有點復雜的數據項調整。
公告第五條第(一)、(二)項對現行的按照按照2010年70號公告制定的原始和預配艙單部分數據項進行了調整,看起來好復雜有木有?小編給大家整理了一下,調整的內容主要有這些:
(二)小編看了三遍才看懂的收發貨人新規。
1、“收貨人代碼”、“發貨人代碼”均要填寫實際收發貨人代碼。(收發貨人名稱要與提單一致哦!)
2、收貨人名稱如果填寫“憑指令確定收貨人(TO ORDER)”的,那就必須按規范填寫通知人相關數據項。注意:說海關不允許收貨人填“TO ORDER”是誤讀哦!
3、收發貨人、通知人代碼要按照公告附件40《企業代碼類型匯總表》對應的代碼類型填寫,填寫格式為“代碼縮寫+企業代碼”。為什么這個代碼表里面有的一個國家有多個企業代碼類型呢?這個就像中國企業既有社會統一信用證代碼,又有組織機構代碼是一個道理吧。大家填寫哪個代碼類型都是可以的。
4、境內實際收發貨人、通知人如果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那就應該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格式為“USCI+代碼”;暫時沒有的,就填寫組織機構代碼,填寫格式為“OC+代碼”。
5、如果《企業代碼類型匯總表》查不到要填寫的企業代碼類型怎么辦呢?那就應當填寫實際收貨人、通知人在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定企業注冊代碼,填寫格式為“9999+企業代碼”。
6、如果收發貨人、通知人為自然人怎么辦?那就應當填寫身份證、護照號或其他有效證件,填寫格式分別為“ID+身份證號”、“PASSPORT+護照號”、“8888+身份代碼”。
怎么樣?公告是不是寫的已經很全面,很專業啦!哈哈!
三、貨物簡要描述負面清單
公告第六條規定了提(運)單下各項貨物、物品名稱應當在“貨物簡要描述”數據項中逐一準確、完整的填寫,并公布了填寫的負面清單。什么意思呢?就是說“連衣裙”你只能填寫“Dresses”(連衣裙),不能填寫“Apparel”(服裝)了,如果填寫不規范,系統會自動退單。這個要求煙臺的小伙伴們一定很熟悉了對不對?我們幾年前就核查清理過有木有?
好了,今天就先說到這里吧。據小編了解,總署修改后的系統已完成測試,最新的報文格式也即將發布公告進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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